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刘校宇律师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王某通过微信购买各类型号口罩2430只、酒精440桶,后大幅度提高价格,售出口罩1497只、酒精183桶。在疫情防控期间,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哄抬防护用品价格,牟取暴利,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1.9万余元。法院认定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
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需强调的是,不仅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其他民生用品,如药品、蔬菜、肉类等,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防疫形势严峻,需要全国人民齐心同力的大环境下,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但是道德败坏,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望大家切莫以身试法,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