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在企业用工管理中,解除劳动关系是最为常见的问题。以解除原因为依据,劳动关系的解除可分为劳动合同到期解除、试用期解除、违纪解除、员工无过错解除和裁员等多种类型,其中违纪解除最易引发劳动纠纷。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杨威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韩某于2020年5月12日进入某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8日,公司对韩某出具《纪律处分通知书》:“鉴于你2020年11月14日早班期间,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根据员工手册第36项的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300元人民币的纪律处分。在严重警告之后,2020年11月15日,你在非工作时间自行进入公司对当班的领班及主管进行威胁尾随,严重影响了同事的正常工作。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第71条、第60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关于员工纪律处分办法的相关条例,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经济补偿处理。”
韩某以不知道员工手册内容,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1.支付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资;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开具离职证明。2021年7月2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韩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效力范围及于全体职工的规范劳动管理的制度。如果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毫不知情,自然也无从据此规范自己的劳动行为,因此公示性应当是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前提之一。公司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可知,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法”,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手册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对于修订改版员工手册的,要注意保存改版后员工手册公示告知的证据。实践中为了避免混淆,可以采用版本编号将改版前后的员工手册加以区别,如员工在签收改版后员工手册时应当明确载明签收的版本号、页码等,以免日后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