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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古城镇中心学校发生12名学生轮番殴打一名女学生事件,公安机关对其中一名14周岁的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其他11名未满14周岁学生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同时,县教育工委分别对校长李某、分管副校长王某、涉事班主任郑某做出处罚。
校园暴力不仅会导致被施暴学生身体的伤害、残疾,甚至是生命危险,还可能造成恐惧、厌学、抑郁甚至自杀;施暴方也会养成以武力解决问题的习惯,是同时断送双方前途的“刽子手”。据统计,未成年人是校园暴力的主要群体,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有哪些规定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原萍律师进行解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分析】
一些家长的暴力沟通方式,使孩子形成自卑、懦弱、固执或者怨恨、叛逆、暴躁的性格。学校忽视学生的优越感、自卑心,教师采用错误的教导方式、方法,学校忽视校外人员的侵扰,都是产生校园暴力的直接原因。
本文案例中,古城镇公安机关是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对未满14周岁的11名学生监护人进行训诫。实践中,也可以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本人进行训诫,虽然训诫不是刑罚,也不是行政处罚,但它会对被训诫人产生一定的心理阴影和负担,也会对受训诫人的声誉和精神产生影响。
【律师提示】
1.未成年人需要学习掌握与他人互相尊重,和平共处的人际交往方式,避免频繁与周围人产生矛盾,出现挫败感。
2.家长需要杜绝家庭暴力,严格禁止父母当着未成年人的面争吵;减少工作、应酬,增加亲子互动,使未成年人感受到关爱和安全感。
3.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正确处理同学关系,督促教师适用合理的教学方法,保护校内师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校园暴力引发学校气氛混乱,影响学生及家长的生活质量,学生、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消灭校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