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法律判定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基本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外人”来判断婚内的男女双方是否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一直都是审判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杜晓彤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生育女儿张小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已经分居五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女拖延办理离婚手续,张某男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张某男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女离婚时,王某女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男与王某女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五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某男要求与王某女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张某男给王某女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张某男与王某女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的事实、女儿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民法典1079条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也可以看作是评价一段婚姻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感情是两个人的事,但婚姻可能不只是两个人的事,还涉及到子女、父母等。所以法官审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时会慎之又慎,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也会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量,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