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备受瞩目的“两会”已经在北京落下帷幕。“两会”上,人口老龄化、养老等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仍是代表们屡次提到的议题,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此前实施的民法典同样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视角下设立或完善了意定监护等相关制度。在人口老龄化大趋势中,我们该如何通过对民法典相关制度的运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善”养、老有所居、老有“良”居,如何在民法典践行过程中为中国式养老交出新时代新答卷。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王悦律师和付奇律师进行解读。
意定监护——“主动选择”一名监护人
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规定成年人可以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意定监护”充分尊重被监护人对其自己选择监护人、确定监护职责范围的意志,让成年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出现欠缺前安排好自己的监护事宜。
律师建议:老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选定自己最亲近的人或组织(不局限于法定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关系亲近的朋友、社会组织等)为意定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以书面为形式要件,意定监护协议采取公证的形式更为科学合理。意定监护协议应尽量全面细致地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列举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具体事项,明确监护职责,是否有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应当设定监督人或第二监护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护情况予以考察。
遗赠扶养协议——“量身定制”一名扶养人
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再将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就是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给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
律师建议:起草遗赠扶养协议时注意写清楚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写明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基础原因;详细列明遗赠财产的范围、具体信息;对遗赠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对扶养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对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遗赠扶养协议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但建议当事人最好办理公证,以多一层保障。
居住权——“以房养老”“以房治病”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律师建议:老人可以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的方式进行养老。通过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来进行以房养老能够保障老人住有所居。居住权需要进行登记,一旦登记设立,房子权属将很难被转移,因此通过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来进行以房养老能够保障老人住有所居,同时也能够享受养老服务。
遗嘱执行人——消除老人“后顾之忧”
民法典首次引入遗嘱执行人这一角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在生前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也将作为遗产管理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遗嘱内容,管理或处分遗产。这也就意味着老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时指定一继承人或继承外的第三方为遗嘱执行人在老人身故之后管理遗产并完成遗嘱的执行或遗产的分割。
律师建议:可以选择本身拥有法律专业背景,有良好素质值得信赖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遗嘱执行人,选定的遗嘱执行人尽可能与继承、遗嘱执行没有利害关系,方可保证遗嘱执行过程的独立性、中立性,最大程度保证立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漫漫人生路,最重是桑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希望通过精准适用民法典,不断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司法获得感,让大孝与小孝紧紧相连,小家与大家的幸福相通,携手将“最美夕阳红”的美好图景铺展在神州大地。愿天下所有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