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一些人会花钱托人找关系办事,事办成了双方皆大欢喜;如果办不成,可能就会成为仇家,那么双方的利益又该如何平衡?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王海婷律师为大家讲解。
【案情介绍】
焦某与张某系邻居,焦某无业在家,认为张某人脉关系广,想让张某帮忙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于是,张某答应帮助焦某找一份在地铁票务、站务岗位的工作。焦某为了表达诚意支付了张某人民币15万元,张某也承诺如若事情办不成,15万元全额退还。张某为焦某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随后的事情并未如双方所愿,焦某未能如愿进入地铁工作,于是找到张某,要求其退还15万元。但是张某以该笔费用已被其他办事人拿走为由,只答应退还部分费用。于是,焦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张某全额退还。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期望通过托熟人、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实现就业目的,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规避正当用工招录程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就业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于非法请托,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张某应当将15万返还给焦某。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托关系办事无论是否花钱,如果委托的事情本身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那么该委托行为亦系无效,但是行为无效并不代表非法取得的钱物不应予以返还。所谓拿人手短,吃人嘴短,对于不该自己谋取的利益应当谨慎,否则不但造成财产损失,还会影响个人的名誉。再次提醒,每个人为了自己、亲人和家人生活得更好而努力没有错,但是做任何事情一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旦触碰法律的底线,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