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美容行业商家抓住了消费者爱美的心理,做各种营销手段进行宣传,但有些无良商家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从而使消费者受到身心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王珂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李女士对之前做过的一次双眼皮手术不满意,于是她想通过双眼皮修复手术达到自己理性的整形效果。某日,李女士看见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一则广告,其广告语标题为“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部整形修复第一品牌”。看到这些权威的广告语,她决定选择这家医疗美容机构做双眼皮修复手术。术前该医疗美容机构承诺一定能达到李女士所预期的理想整形效果,李女士先后在此花费了数万元进行此项整形手术。但想不到的是,术后李女士出现了双眼下睑皮肤松弛、局部凹陷等不良症状。此后,李女士在该机构进行了多次修复手术,但均未达到理想效果。期间,李女士与该医疗美容机构就此事进行多次协商未果,最终一纸诉状将该医疗美容机构诉至法院。那么这家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呢?
经了解,该医疗美容机构经营期间曾多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擅自发布没有权威机构认定的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调取了此项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该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的规定,判令其赔偿李女士三倍诊疗费用。
那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又构成侵权呢?若构成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答案是肯定的,由于医疗美容机构诊疗不当造成了李女士面部损害的结果,该机构的损害行为与李女士面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院审理中李某提供了伤残鉴定报告,并据此主张了相关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民法典1179条之规定,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主张。
律师提示消费者在做医疗美容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应保持理性谨慎,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不要轻信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虚假的承诺,要了解医疗美容诊治中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
2.在进行医疗美容消费时,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收据或发票、术前和术后照片,使用过得产品名称等,便于日后发生纠纷维权时提供有效证据。
3.出现术后不良症状时,应及时固定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在此律师倡导大家建立正确健康的审美观,保持科学理性消费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