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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不少企业遭受重创,甚至面临倒闭。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面临不同的困境,最现实的问题莫过于疫情期间工资的问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李守鑫律师来说一下疫情期间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1.员工被隔离或确诊患病不能返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但是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因为隔离治疗,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所致,不符合《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医疗期被占用的后果。
2.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对不受复工命令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或者职工虽然不能到岗工作,但是职工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 职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 劳动者使用各类假期。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又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其间可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 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