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2月25日,周某体检,体检结论:舒张压偏高(92mm Hg),空腹血糖(GLU)偏高(7.85mmol/L)。2015年1月19日,有人以周某的名义在社区服务中心购买2盒非洛地平缓释片(该药用于治疗高血压)。2015年3月2日,周某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泰康康逸人生两全险和附加重疾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周某。投保时保单列明的询问事项中,在“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栏中周某均选择“否”。2015年12月30日,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并发现存在脑膜瘤。入院记录中,周某主诉“发现血糖高1年余,下肢麻木1年”;住院治疗期间的诊疗记载,周某“1年前体检偶然发现查血糖高,初病无明显口干、多饮、多尿、多食、消瘦症状,外院考虑2型糖尿病可能,但周某未予重视,平日饮食不控制,多甜食、油腻,不检测血糖;发现血压升高1年”。2016年2月,周某因脑膜瘤住院治疗,并于同年3月8日行神经导航下左颞开颅肿瘤切除术,并经病理诊断明确为“颞部”非典型脑膜瘤(WHOⅡ级),即保险合同中的良性脑肿瘤。2016年3月30日,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周某投保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提示:周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上虽显示相关检测指标有偏高状况,但因检测指标偏高可能存在多种诱因,并非唯一指向已患相关疾病,即便与以周某的名义仅有的一次仅购买2盒高血压药物记录相结合,也无法认定周某在投保时已经得知罹患高血压病、糖尿病;周某在体检后,并未对相关指标偏高的状况予以关注,其饮食习惯甚至与相关疾病的控制和治疗背道而驰,直至到医院就诊。可见,其在就诊前并不认为自身已患有相关疾病。投保人的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强调的是投保人的主观心态,在其自身都未认为已患相关疾病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其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即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难以成立。周某在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后,确诊患有脑膜瘤并实施了神经导航下左颞开颅肿瘤切除术,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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