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消费者网购货物后,被他人冒领导致货物丢失的,消费者应向谁索赔?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结合案例进行阐述,律师认为,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快递公司共同赔偿,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亦不符合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销售者单独赔偿。先来看一个案情简介。
2019年,杨某花费15123元网购电脑一台,卖家付某委托速递公司送货。因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某诉请速递公司、付某共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1.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处购买商品,并向付某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某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某,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某通过网上银行巳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付款义务,付某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某交货义务。
2.虽然付某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某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某请求付某赔偿已付电脑款、邮寄费诉请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某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付某赔偿杨某已付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合同的相对性在原则上是不可以随意突破的,仅有少数法律关系可以突破。网购很方便,维权需理性,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可以连带赔偿,更不是告得越多对自己越有利。
为了方便送货,优化市场,现在出现了很多如代收、驿站等第三方代收、代送的服务公司,这让原有的消费者——销售者——快递公司的关系进一步延伸成为消费者——销售者——快递公司——第三方代收/送服务公司的关系,维权时要清楚彼此之间的关系,只有找对了合同的相对方才能精准有效地维护好自己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