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直播卖货逐渐兴起,主播成为当下热门职业,大家期望能在这样的“网红直播经济”中分得一杯羹。不过,一个行业的迅速崛起,必然会暴露出某些问题。
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2021年11月22日报道,网络主播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处罚。经查,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网络直播带货确实是一个新兴行业,但却不是偷逃税款的法外之地。从法律规定来讲,到底什么是偷税、逃税?自然人偷税、逃税又会受到何种处罚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李守鑫律师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中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09年之前,刑法中此种行为的罪名为偷税罪,但是在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已经将偷税罪罪名取消,改为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雪梨、林珊珊偷逃税金额如此巨大,已经到达千万级别,却只需要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呢?这里,我们可以仔细看一下刑法中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很多人认为偷逃税款数额巨大,但是此次行为属于“初犯”,只要她们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受到了行政处罚,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如果她们再犯,那就不是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这么简单了。缴税是国家每位公民应当尽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者都难逃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