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如今,我们脸的用途越来越广泛了。人脸识别技术不断成熟,社会认同度不断提高,刷脸考勤、刷脸门禁、刷脸支付、刷脸验证、刷脸安检、刷脸登机、刷脸入住酒店等等,几乎渗透到生活中的每个角落。但是频繁的“刷脸”背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们的脸有没有被滥用、盗用或过度使用?我们又如何在享受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脸”,如何做好隐私保护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带着我们一起看看“人脸识别第一案”。
因为被动物园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游园卡办理者郭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由于该案涉及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这一涉及公民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经过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4月9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及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借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故野生动物世界未经郭某同意不得使用人脸识别。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人脸识别技术安全性需要利用其他技术来保证,如若不慎,会造成大众数据的大规模泄露,其造成的危害不可估量。技术的发展没有边界,但技术的使用必须有边界。否则,大家的脸可能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生意,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可能会被滥用、盗用或过度使用。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我们既要充满信心,用开放、包容的态度来对待,也要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在遇到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大家及时保存、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商家投诉反馈相关情况,也可以向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必要时可通过调解、和解、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