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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出了工伤后,劳动者因病无法上班,那么在养伤期间侵权人支付的误工费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兼得吗?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马思雨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发布的案例来解读。
【案例】
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经鉴定定为工伤十级。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起事故出具认定书,认定侵权人负主要责任,劳动者负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侵权人赔偿误工费损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要求不支付。
法院一审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凭伤者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都是因受伤需要休息无法工作而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被告既已得到误工费,自己无需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二审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故维持一审判决。(为简化案情需要,其余法律关系并未列明)
【裁判摘要】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