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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非亲子关系;也可以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返还所承担的抚养费并重新分配财产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
2005年,经过朋友介绍,李某、麻某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麻某生育李某某。2010年,李某、麻某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某某归麻某抚养,房屋及车辆归麻某所有,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某与李某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李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某返还离婚前李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认为】
1.本案麻某对李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李某误以为李某某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李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麻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2.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知情时间不确定,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
本案李某、麻某协议离婚,李某得知李某某非亲生后起诉时,虽已超诉讼时效,但考虑到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失衡,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由麻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即便是在离婚后得知孩子非亲生子女,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照顾无过错方,避免造成利益失衡,同时对于亲生父母的抚养问题,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