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家暴仍然是当代婚姻家庭中的主要矛盾之一,家暴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有冷暴力。家暴对于受害者而言是巨大的伤害,当遭受到家暴时,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譬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张某称,2021年初,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受伤。张某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处理。考虑到两个孩子尚年幼,张某不想离婚,但其人身安全又没有保障。张某在当地妇联组织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证明其主张,张某提交了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医院诊断等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承认对张某有过打骂行为,并保证之后能够做到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均认可王某系初犯。
【裁判结果】
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以及法庭调查情况,可以证明王某对张某实施过家庭暴力,张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谩骂、恐吓、骚扰、跟踪申请人张某;
三、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到申请人工作单位骚扰申请人张某。
如王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 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第三项: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律师提醒】
遭遇家暴如何应对?
1.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向相关组织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3.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