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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家住临平某小区的王女士将家中一件羽绒衣送至干洗店进行清洗。洗衣店接待后,对该羽绒衣的新旧成色及具体使用磨损情况进行了记录,并告知王女士,如果清洗可能会对羽绒衣造成损坏。衣服清洗完毕后,王女士按约定时间来到干洗店取回衣服,发现衣袖已彻底碎裂,内部棉絮暴露,无法继续穿着。
对此,王女士认为:衣服确实穿了6年,旧是旧了点,总还是能穿的,洗衣服是为了继续穿,不是为了把它破坏。现在衣服彻底坏了,根本没法穿,必须给个说法。而洗衣店则表示,在洗衣前已经对羽绒衣的情况做了记录并明确告知,洗坏概不负责。消费者既然知晓风险还接受干洗服务,后果由她自己负责,并不愿意就此事做出赔偿。双方僵持不下,于是王女士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该洗衣店,要求赔偿。
调解人员充分听取双方陈述,结合提供的实物,给双方讲解了民法典关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注意义务、格式条款、侵权责任等规定,最终,经过调解人员的分析协调,洗衣店对消费者合理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该案中,王女士向洗衣店发出清洗羽绒衣的要约,而洗衣店接受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双方以口头的形式订立了合同。王女士支付价款,交付衣物,洗衣店则提供清洗服务并归还衣物(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理解,衣物应完好可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营者接收衣服时虽已给消费者做了提醒,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但其明知有不利后果产生而基于过于自信的故意提供干洗服务,客观上造成了对消费者财产的侵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且“洗坏概不负责”的内容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消费者在明知有磨损的衣服干洗可能会损坏的前提下仍选择干洗服务,其对自身财产的处置上也存在一定的放任故意。但对于危害后果的出现,应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理解,不能扩大解释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其交付衣物至干洗店是为了进一步延续衣物的使用价值,且也已支付相应对价,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不利后果的产生,消费者有求偿权,经营者不能以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免除责任。
本案衣物损坏的结果是洗衣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以王女士可以在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王女士选择在折旧的前提下让经营者适当赔偿,同时不再要求退还干洗费用。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杭州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