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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徐州丰县“铁链女”引发社会关注。作为一个精神障碍患者,根据现行法律应当被如何对待?是否有法律保障其权益?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进行解读。
一、由谁监护?
我国现行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义务的法律主要是2013年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该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主要看管者及权益维护者是其“监护人”(第9条)。具体来说,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和姐、以及其他经过同意的个人或组织分别为第二、三、四顺序的监护人。而成年精神病人的首要监护人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然后是其他经过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最后,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首要监护人从“父母”变更为“配偶”的条件是登记结婚。婚后方才患上精神疾病的患者,其首要监护人自然是配偶。但是,婚前患上疾病的患者,能否结婚?如已登记,其配偶是否有监护权?
婚姻法未禁止一般的精神障碍患者结婚,只是规定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的,即配偶无法拥有法定“配偶”身份,不能成为“监护人”。不过,民法典已经废除患有相关疾病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这个条款,只是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因此,民法典实施以后,如果配偶已知其有精神疾病但仍然登记结婚,该配偶拥有监护权。
二、如何监护?
精神卫生法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第9条),“应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治疗”(第49条),但是,何为“妥善看护”并无相应规定。而且,该法也仅规定,村、居委会或患者所在单位应患者或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第49条)。那么,如果患者或监护人不提出请求,村、居委会或患者所在单位并不会主动监督患者是否得到适当的监护。
三、什么时候实施强制措施?
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精神卫生法规定,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28条)。如果出现伤人或者伤己行为并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第30条)。
然而,对于“伤己”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需经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不过,如果不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31条)。只有在“伤人”的情况出现时,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35条)。
四、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精神卫生法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得到资助,即医疗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担(第68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还应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得到民政部门的供养和救助(第69条)。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第70条)。除此之外,残联应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村、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法律还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科协等团体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第10条)。
五、结论
法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和保障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主要依赖于法定监护人,而监护人应当如何对待病人,并无相关规定,亦无监督规定。如果监护人缺失情感和道德的管束,而当地的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缺乏对患者的关注,那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人身自由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