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彩礼作为中国缔结婚姻的旧俗,虽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因其已根深蒂固,在大部分地区仍然保持着这种习俗,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高云凯律师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就婚姻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说法。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9日,王某与李某经中间人介绍初次见面,见面后双方家庭就结婚事宜进行协商,李某及其父母要求王某拿出10万元现金及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作为彩礼。12月28日,王某为李某在荟萃楼金店购买了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12月29日,王某和李某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天王某交给李某父母5万元现金、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改口钱8888元、满酒钱2000元,并约定剩余彩礼5万元及金戒指待王某和李某领取结婚证后交给李某。但双方订婚后,李某一直拒绝与王某见面,并且不按照订婚时的约定去王某家居住,并要求在正式结婚之前先给付剩余的彩礼。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王某作为原告把李某及其父母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万元现金、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
【律师说法】
首先,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其以婚约为前提,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李某对于王某给付彩礼5万元及金手镯、金项链无异议,但被告不同意全部返还彩礼,因为双方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且双方并未在一起同居,因此被告需要全部返还彩礼。
其次,对于改口钱8888元、满酒钱2000元的认定应属赠与性质,不再属于附条件赠与,因此一但给付,就无权要求返还,因此本案中法院未判决李某及家人返还改口钱、满酒钱。
再次,女方的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辽宁省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父母作为接受彩礼的一方,基于身份关系要承担返还的责任。
最后,若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如何返还就应该根据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矛盾起因等因素进行部分返还,但是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基本不支持彩礼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