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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一则“河南省消协针对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消息引发网络热议。据悉,该案件为河南省第一例由消协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该事件的主要经过:
2020年11月5日,某短视频平台上一网友质疑辛巴团队所售燕窝“像糖水一样,没什么固体”。11月19日,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检测报告,称辛巴团队所售燕窝产品中蛋白质和氨基酸的含量为0,且作为真燕窝重要指标之一的唾液酸只含0.014%。11月27日,辛巴发布道歉信回应,表示确实存在夸大宣传,产品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愿意退一赔三赔付消费者,该产品涉及订单共57820单,成交价1549万余元,预计共需赔付6198万余元。
2020年12月23日晚间,快手电商平台封停辛巴个人账号60天。
2020年12月底,河南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辛有志(辛巴)的快手直播间购买的茗挚牌“小金碗碗装冰糖即食燕窝”系风味饮料,并非即食燕窝,涉嫌欺诈消费者。经调查得知,“茗挚”线上旗舰店交易总金额为1992.8539万元(仅2020年9月17日直播带货当日起至旗舰店被关闭之日期间总销售额)。其中,河南省交易2124笔、交易总金额60.1410万元。
2021年8月3日河南省消协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提交立案材料,请求判令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辛巴(辛有志)、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退还“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产品销售总价款人民币1992.8539万元,并处以销售总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款共计人民币5978.5617万元,退赔金额总计人民币7971.4156万元。同年12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相信大家对于消费者协会并不陌生,那么何为民事公益诉讼?河南省消协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杨亭律师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所谓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而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之一包括“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所以,河南省消协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营者的重要义务之一,即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次事件中,辛巴团队在直播时将其出售的“燕窝风味饮品”对外描述为“即食燕窝”,且商品成分不满足“即食燕窝”的条件,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河南省消协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商品价款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
本文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