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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下班途中会捎上顺路的同事吗?你有让亲戚朋友搭乘便车的经历吗?相信在生活中“搭便车”“搭顺风车”的情况无处不在。但如果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无偿性的友情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减轻损害的事由?无偿乘车人是否可以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如果可以追究,应当在何种范围内追究责任?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韩耀竹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相关的纠纷案件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方面去综合考量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偿乘车人可以要求驾驶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且该责任不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另一种则认为基于无偿乘车发生的事故,应当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为解决该类纠纷设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则,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和统一。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等。该行为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
二、“好意同乘”的主要特征
一是非营运机动车,驾驶车辆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营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是无偿性,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驾驶人不向搭乘人收取任何的报酬。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车的,比如酒店、大型超市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免费看房车等,则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三是双方达成合意,即搭乘行为是经好意驾驶人同意的。如果驾驶人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则不适用好意同乘规则。
三、“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各方责任分配和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各方责任分配和归责原则按以下原则:
1.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车辆驾驶人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3.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民法典明确区分了驾驶人的过错程度。驾驶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与一般侵权人的责任相同,即排除适用减轻责任原则的。而对于驾驶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
律师提示: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