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恋爱期间转了红包,送了礼物,分手后想要回一部分,能行吗?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曹阳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介绍】
2020年7月,张子一(化名)与马玲儿(化名)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相识。双方多次聊天后确定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张子一给马玲儿现金共计1800元,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给马玲儿转账分别为131.4元、521元、52.1元、52.1元、52.1元,并且在9月中秋节左右送给马玲儿一个女士香包价值629元。后张子一本人或通过朋友多次联系马玲儿,均遭到马玲儿的拒绝。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张子一感觉在感情上和经济上遭到马玲儿的欺骗,想让马玲儿将其收到全部财物返还给自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子一没有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驳回了张子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659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665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