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期,律师在从业中遇到大量关于拆迁补偿中产权置换房屋归属纠纷的案例,由于回迁房跨越年限较长,当初的被拆迁人已经离世,案涉房屋是否一律都按照继承分割?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冯永律师通过亲自办理的一起案例来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
张某夫妇是沈阳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共有5个子女,张某1是其长子。2010年开始启动将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征收政策,张某一家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面积为300平方米,无房屋产权证的面积为1300平方米,可补偿200多万元。由于张某夫妇和张某1的户口都在被征收补偿的户籍范围内,按照当时的政策,每个户口可以置换40平方米的安置房,并可上靠一个户型,因此张家就置换了2套80平方米的房屋,并以17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折抵。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张父去世。
2012年置换的房屋开始办理入住手续,张某1便选了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另一套由张母交给二儿子居住使用。2019年张母去世。2020年置换的房屋开始办理不动产权证。张某1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告知,由于被拆迁补偿人的名称是其父亲张某,在其父亲去世的情况下需要由所有继承人到场签署放弃继承承诺书。但张某1的其他兄妹中有2人不同意放弃继承,主张分割这部分遗产,由此产生矛盾,继而张某1诉至法院。
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大都以继承纠纷来审理,但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张某1的户口在产权置换范围内,其取得房屋系因置换政策而取得,并非因继承取得。那么在类似纠纷中当事人该如何主张自身的权益呢?
律师介绍,拆迁补偿利益纠纷案件中应当区分拆迁款的补偿利益和产权置换利益,应当考察该利益来源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对该利益贡献的大小。本案中由于张某1的户口在产权置换范围内,按照政策其个人可以置换40平方米的房屋,又因在置换时没有40平方米房屋的户型,按照政策可以上靠一个户型,即80平方米的房屋,因此张某1取得的案涉房屋系因其自身的贡献力,虽然其父是被拆迁人,但由于张某1取得80平方米的房屋并没有减损其父母的拆迁补偿利益,所以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应归属于张某1,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1具有期待利益。
此外,由于其父母在世时与征收补偿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意将拆迁补偿款中的17万元折抵两个80平方米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之后其父母并没有撤销上诉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房屋所对应的产权置换利益应归属于张某1。
在纷杂的社会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当就事论事,一案一分析,正确适用法律去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