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年来,中国人结婚少了、结婚晚了、离婚多了。离婚率长期持续攀升,其中大部分是协议离婚,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大部分是无效的,有些看似你得到很多财产,其实都不是你的;看似你不用负担债务,其实你要和对方一起还债。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佳律师讲讲离婚协议约定的一些雷区。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过户,房产是否会因另一方的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另一方负担个人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提出的阻却执行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有以下两个观点:
1.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案涉房产仍会因为一方的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2.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离婚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并非法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但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申请的强制执行,故案涉房产不会因为一方的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担”,还是有可能要为对方债务承担来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或者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但若第三方并不知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也就是说,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对方债务的一方,仍然要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承担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的原则就是各二分之一。但是,律师要提醒大家,如果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而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另外一方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