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2012年,因名人李某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其美国妻子金某诉请离婚,并要求抚养三个子女,李某给付120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案件审理中,李某称双方冲突属家庭纠纷,不属于家庭暴力。
【法理解析】
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的、经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故家庭暴力行为,并不要求多次和反复发生。其中的“虐待行为”,需有多次和反复发生的暴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对金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了金某头部和腿部多处受伤,完全符合上述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多处受伤,完全符合上述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应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2.前述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根据过错方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情境,及过错方经济能力等具体情节来确定。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且从事的是教书育人工作,却在家中因与金某意见不同就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金某头部、腿部多处受伤,且李某无视自己施暴行为给金某造成的身心伤害,在其施暴行为被金某曝光后,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面对镜头描述自己对金某施暴过程和细节,给金某造成了二次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李某过错程度较高。从暴力发生时情境看,李某殴打金某时,双方未成年女儿在现场,目睹了整个殴打过程,她一直哭着求李某不要打妈妈,并试图阻止李某殴打行为。让幼小的孩子目睹父亲殴打母亲场景,使其感受到对暴力的恐惧和自己无力阻止母亲受暴的无助,必然给孩子造成巨大心理创伤,属于情节比较恶劣情形。从过错方经济能力看,据庭审查明,李某名下拥有10套房产、5家公司股权等,具有较强经济支付能力。故金某提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数额合理,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家长的家庭暴力倾向对未成年子女成长不利。有暴力倾向的家长直接抚养双方未成年子女,对后者健康成长不利,这已是大多数人共识。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还可能让其有机会利用直接抚养的权利限制另一方家长探视权从而控制另一方家长。李某有施暴倾向,且至今不承认自己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故将直接抚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交给他,不仅不利于双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金某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李某在经济条件上比金某优越,但经济能力不是衡量家长中哪一方更具备抚养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夫妻双方离婚时争夺子女抚养权案件,除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和经济因素外,还要考虑谁更能给子女以细心的关爱照顾,谁更能给孩子营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金某虽系全职母亲,但她长期照顾3个孩子,与3个孩子感情较深,而李某因工作原因常年不在家,客观上很难给孩子提供必要关爱和照顾。另外,李某亦多次表示金某比他更懂得教育孩子。综合以上因素,金某具有直接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
4.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中,李某不仅在诉讼前对金某进行过殴打,诉讼期间,又多次给金某发送威胁性短信,故金某关于自己可能继续遭受暴力恐惧心理有其合理之处,也存在现实可能性,其人身保护令申请应得到支持,故法院宣判之前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金某。随后判决准许金某与李某离婚,三个女儿由金某抚养;李某自2014年起,于每年1月31日前,按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标准分别向三人支付该年度抚养费,至三人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李某向金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李某支付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此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做了分割处理。
【律师提醒】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并非死板要求多次和反复发生。同时,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应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最大限度维护被施暴方的人身安全,避免再次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