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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旺季来临,大批滑雪爱好者们奔赴雪场,在享受极限运动带来刺激、快乐的同时,也要注意滑雪时可能会发生的意外事故。在滑雪场被撞伤该怎么索赔?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马畅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2019年10月13日12时左右,在A公司经营管理的滑雪场初级滑雪道上,小梁滑行至雪道中部时被后方滑雪的小孙撞倒而受伤。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发当时的视频显示,事发时小梁的滑雪速度缓慢,且滑行路线正常,小孙在小梁后方滑行的速度较快,未及时减速及避让前方的小梁,小孙的正面撞到了小梁的背面,事发时小梁、小孙均佩戴头盔。
小梁受伤后,A公司的救护人员随即到场进行了简单救护。同日,小梁被送往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治疗,急诊诊断为:左肱骨髁上、尺骨近端骨折。随后,小梁转至某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左尺骨上段骨折。2021年3月,小梁再次到某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小梁自付医疗费共计十万余元。另,小梁支付了转院产生的救护车转运费、两次住院的护理费,均有票据予以证明。小梁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A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获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该证载明许可项目(范围)是滑雪,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为19。A公司主张其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提交了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准予注销通知书,雪世界入园须知、安全准则,国际雪联10项滑雪安全守则等相关照片、雪世界场内照片、救援信息记录表、医务室医生的资质证书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小孙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滑雪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的娱乐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及潜在的损伤风险,滑雪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三条“滑雪者的安全规范”规定,滑雪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体能情况、技术水平及地形、雪情、天气情况等选择适宜的滑雪道、滑行路线和滑行方式;要确保控制在适当的速度中滑行,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或物体相撞;遵守“优先”规则,在前面的滑行者优先。本案中,小梁系在正常滑雪时突然被后方滑行的小孙撞倒受伤,小孙作为后方的滑雪者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滑行速度,也未能遵守前面的滑行者优先的原则,导致撞倒了小梁,小孙对该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小梁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梁在滑雪过程中已选择适合自己的滑雪道、滑雪方式和滑雪速度,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综上,本院认为小孙应对小梁的损失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A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实,A公司已在滑雪场的醒目位置公示了针对滑雪安全等相关须知,在雪道现场安排了工作人员,滑雪场内设置有医务室。在小梁与小孙发生碰撞后,A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救护人员已及时赶到现场并对其进行了救治。而滑雪教练系滑雪者自行选择是否有偿聘请,提供教练并非A公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系滑雪场地存在缺陷而导致事故发生。综上,本院认为A公司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小孙对给小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滑雪作为一项危险性较高的运动,在滑雪时既要避免因不规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也要注意防范他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一旦发生事故,应注意及时保存证据,可通过报警等方式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若后续进行诉讼维权,则可作为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