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网约车已深度融入城市生活,不少私家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外快。当私家车变身成为“网约车”,它的保费是否会发生变化,一旦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呢?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健赫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案情】
小王每天晚饭后都用自己的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以此补贴家用。这天小王在接到订单送乘客的途中,与小张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受损严重,小张也因此身受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小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将小王、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由小王承担。
【解析】
私家车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与营运车辆购买的保险是不同的,因为营运车辆发生危险的系数要高于私家车,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理赔的标准也不同。
在私家车主开始网约车业务送乘客的那一瞬间,私家车的使用性质就变为“营运”了。此时若发生了交通事故,主张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是有权拒赔的。不过,交强险还是可以赔付的,因为交强险没有将改变使用性质列为免责事由。
此外,如果只是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了账号或者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的时候并没有进行网约车业务,也就是说发生事故时不在“运营状态”,此种情况不在前述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律师提醒】
如果从事网约车活动,应当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购买营运保险,将风险最小化。如果仅仅是兼职,在没有运营资质、运营保险的情况下,风险较大。虽然交强险可以赔付,但是赔付金额很少,通常不能满足全部损失,超出部分需要自己承担。此外我们要知道交强险是赔给别人的,自己车辆的修理费用需要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