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日,一则“多名穿制服人员围抢老人甘蔗”的视频引起社会关注。视频中,一群身着制服的人员暴力“执法”,生抢老人的甘蔗,吓得老人瘫坐在地,嚎啕大哭。事发当晚,当地人民政府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经核实,身着保安制服的为当地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人员,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其现场处置过程简单粗暴,与约定工作要求格格不入。
上了热搜后,有关部门先后通报了事情的进展:
1.区纪委介入调查,对当地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管中队负责人、城管片区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2.当地终止与该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将该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列为黑名单,并根据合同条款对该市容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当地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12月6日发生在当地的“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有关处理情况如下:
解除当地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劳动关系。给予当地综合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蔡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三星二中队队长祝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副大队长沈某某(主持工作)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当地分管副镇长支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当地镇长袁某某诫勉,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关于此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璧律师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抢老人的甘蔗,属于扣押财产的行为,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该市容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行政主体,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通俗来说,可以找临时工配合执法,类似于警察与辅警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抢甘蔗造成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应有城管局承担,城管局不能以服务外包为由推卸责任。
再次,当地购买服务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有权外包,也值得注意。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城管局作为行政机关,使用国有资金购买服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关于当地购买市容服务的内容、金额,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投标的详细信息等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披露。另外说明一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没有规定城管工作可以外包给公司来实施。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将城管工作外包给一个经营资质为市容管理服务、城市市容协调检查服务、五金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销售等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合法,有待进一步讨论。
最后,朋友们看过上述法律规定应该都明白“城管”抢甘蔗违法在哪了。需要强调的一句话是,主要责任不在那些抢甘蔗的“城管”个人,处分他们不解决问题,而是当地推行这一套“城管”制度的负责官员需要反思,如何把错了的制度再改回来。这是一个违法将行政执法委托给非行政执法单位的制度性问题,而不仅仅是几个“城管”个人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三)扣押财物;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