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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解除劳动关系。面对激烈的求职竞争,许多劳动者不得不做出妥协,显然,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马思雨律师进行分析。
一、关于口头约定的效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试用期和正式的用工期限相同,均应写进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仅口头约定试用期的,该口头约定应当视为无效。
二、约定无效后,应该如何救济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仅口头约定试用期,期满后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口头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对于仅做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维权。
【相关知识】
关于试用期的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