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买房是每个家庭的大事,都想少花钱,有些人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试图以便宜的价格购买。这样操作,有时不但不能省钱,还会让自己找关系的钱打了水漂。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王蕾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以出具借款单的形式,未实际付清尾款。经该地产企业领导的同意,为其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契约书办理房产证。至该企业2020年破产时,王某一直拖欠尾款,管理人多次催缴,王某称已将部分尾款私下给了该企业领导,后该公司管理人将王某诉至法院。
【律师视角】
1.王某未付清房款,并有其签名借款单为事实依据。
2.王某称将部分尾款交给企业领导,并无实质证据证明。
3.依据合同相对性,王某购买房屋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地产企业,而不是某企业领导。正常交款是去对方财务缴纳,而不是交给该企业领导。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单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出具借款单,还款时应将借款单原件收回或由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有所预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被告王某提供的反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偿还剩余购房款。
律师介绍,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购房款实际缴付金额应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保持一致,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核对房屋位置、面积等信息,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