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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运营者将出租车租赁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认定为未尽到选任上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事故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结合案情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
贺某以每月3500元租金标准将出租车转租给无从业资格的姜某。数月后,姜某驾车与骑三轮车的洪某碰撞,交警到达现场后,无法查明事故事实,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后洪某将贺某、姜某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
1.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存在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情况下,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只有确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故意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可免除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洪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姜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故姜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因姜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
2.按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可能会产生危险,故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其出租、出借时可对使用人、驾驶人加以选择。本案中,事故车辆为出租车,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姜某未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故贺某将出租车租赁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姜某从事经营活动,应认定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判决洪某损失,在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贺某承担20%、姜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一定要尽到选任承租人的审慎义务,否则出现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