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然而,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碰了社会底线,影响十分恶劣。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杜晓彤律师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救火过程中,因火势凶猛、风向突变,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员壮烈牺牲。政府相关部门追认在火灾中英勇牺牲的30名同志为烈士,全国上下都对凉山烈士的牺牲表示惋惜和哀悼。然而,就在全国人民悼念英烈的时候,竟然有人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多达300余人的微信群里公然发表“中国英雄千千万,死了几个算啥”等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公开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
随后,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陶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侵害凉山救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认定陶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陶某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陶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认错,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接受了公安机关对其处以9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很快作出判决被告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浙江省级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裁判内容。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寄语】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人民权利得以保护的基本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和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达个人的意见、思想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和约束的自主状态,但这种自由是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前提,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如果自由没有界限,那么自由也就不能称之为自由。在信息化超速发展的当下,在维护言论自由,尤其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如何约束和制约所谓自由的言论不要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等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网络言论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不可以超越法律范畴的,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将其行使权力所形成的成本转嫁给社会。
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我们国家的每个公民的权益和自由,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充分享有,更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不受到他人的侵犯,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更是宪法赋予我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