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11月15日,网传某科技公司在办公室挂上了鼓励员工加班的标语,共四个版本:“有空就去‘加班’吧,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
11月19日消息,该公司就办公室悬挂加班标语一事发布内部通报:综合与安全管理部某员工在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联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文案材料布设到6号楼南一层办公区域,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在集团内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不按程序办事及作风不严谨的情况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璧律师就此事进行解读。
律师介绍,不排除该员工主观能动性大,可以自已联系广告公司制作为公司加班宣传标语的情况。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结合该公司标语事件,制作该标语的员工系该员工,制作的标语带有该公司logo,悬挂在公司内部,在标语事件成为热搜前该公司也未表示异议,其权利外观足以使看到该标语的相对人相信系悬挂标语及内容是履行职务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公司的“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具体内容”等个人行为的说法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其次,为什么要悬挂这样的标语?
可能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产生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因此,支付加班费用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为前提。也就是说,受“员工私自悬挂”标语鼓舞自愿加班很可能成为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理由。
2021年8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对现实中大家普遍关心的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加班审批手续的合理性;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论述,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最后,试图在办公区公开悬挂标语,把加班标语当创意来晒,把加班当成正常状态来宣传,是畸形加班文化的缩影,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加班不一定真好,但违法一定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