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此次修改也进一步凸显了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期栏目邀请到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王海婷律师进行简要讲解。
【相关法条】
1.修正案将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修改意义】
1.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飞跃,更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了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2.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3.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则赋予了较大的市的有限立法权,对于较大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符合本地的实情,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情特点反映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统一而又多层的立法体制。但是国家法律法规难以延伸到每个地方,这就需要地方立法就某些问题对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和落实,就有必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赋予更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通过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对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的历史任务,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