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案例简介】
某小区2015年投入使用,2017年5月该小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并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完成物业服务公司的招标选聘工作。同年5月26日业委会向原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同年6月1日撤出园区,但前期物业公司非法占居小区直到2018年8月才离开,且其在非法占据小区期间并未提供任何服务。小媛是该小区业主,因为工作繁忙,又不是固定在园区居住,没有参加业主大会,对以上事实并不知情,因为要给电梯卡升级,向前期物业公司支付了2017年的物业费。
那么,小媛在得知以上事实后是否有权利向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返还物业费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原萍律师解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40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949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进行了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民法典第940条的规定,当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再收取物业费的权利和依据;同时,小区业委会正式发出告知函,明确要求前期物业公司2017年6月1日撤出园区。按照民法典第949条的规定,此时前期物业公司就应当履行交接义务,否则依法无权收取后续物业费,更何况它确实没有提供任何的服务,所以前期物业公司应当返还小媛2017年6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
【律师提示】
园区业主有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不能用霸占园区的方式强迫业主被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正确认知自己的工作性质,是为园区业主服务而不是管理业主的;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其通过合同获得了授权,并正确、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才有资格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