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结合案例解读有关校园霸凌的相关法律问题。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介绍,于某诉陈某等与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正碰到陈某与于某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陈某见到于某,立即开始殴打于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殴打中,于某身体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于某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侵权人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由学生内部矛盾引起的学生之间的暴力侵害。打人的陈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主体,其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完全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未能发现不止一名学生在校内带伸缩钢管,对校内发生的斗殴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故其应对本事件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学生欺凌相关规定,系该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1.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为认定学生欺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明确了学校在学生欺凌问题上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祖国花朵的绽放,需要法治来护航!让我们携手,共创美好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