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日,引发一定社会讨论的“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出来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救助人孙某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某老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李天丽律师针对此案进行解读。
律师借助此案简单谈一谈民法典生效后的紧急救助行为责任归属问题。律师介绍,这一审判结果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世代流传的善良风俗,也符合我国民法典对见义勇为、好意施惠等善良行为的鼓励。
该案案情简述如下:救助人孙某毕业于某医学院,具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某一日,孙某在自己开办的药房中给一位老人拿药时,发现老人突然晕倒。孙某呼喊老人未果且检测到老人颈部动脉已经没有脉搏,根据自身的医学知识及经验,孙某立即对老人开展了心肺复苏。五分钟后老人苏醒过来,后经120送往医院抢救并住院18天后出院。同年10月,孙向波收到康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某老太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余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法驳回了被救助人的诉请,该判决很好地体现了民法典对于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消防员、警察、医生、护士、药师等职业因其工作性质及接触对象原因,难免会涉及一些救助过程中给被救助人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情况。
意外无处不在,除了上述“高频”职业外,我们每个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可能遇到倒地的老人或者受伤的儿童,而持有医疗相关证照的人群毕竟是少数,对于包括律师在内的多数人来说,甚至都无法做到本案中的规范的心肺复苏流程,更不要说确保将人顺利唤醒。假设一个情况,如果你在一条空旷的街道上遇到了一只被车辆碾轧过去的小狗,假设狗已经昏迷不会咬你,附近确实没有其他人,请问您是否愿意进行救助?如果是一个小朋友或一位老人呢……天灾无情,世事无常,消防员不会希望他拼命救下来的群众因为救助行为用力过大而骨折,警察同志不会希望其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误伤其他人,现实中我们无法回避这些情况。自古及今人力也确实无法完全避免这些风险,这是人固有的渺小;但人间有爱,良善长存,一代代、一个个渺小的人总是在他人危急之时奋不顾身,性命尚且不惜,遑论财物与责任!
见义勇为、好意施救是根植于中华民族骨血中的传统美德。虽因“法不溯及过往”,民法典对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实难抚平很多英雄往昔的泪水,但其正面免责的规定已经足以激励和保护当下及未来的一份份真心、一次次勇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减少对好意施救人、紧急救助人的生活及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在被二审宣告不需要承担责任后表示,虽然在案件审理期间药房已经停业,但以后还会继续经营药房。律师相信,紧急救助人能免责且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是符合时代主旋律的,更是广大群众及司法从业人员希望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