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进行案例解读。
【案情简述】
陈某等人到李某经营的酒店吃饭喝酒,李某因店内白酒卖光,于是前往毛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斤散装白酒。随后喝酒的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陈某中毒身亡,经鉴定几人所喝"散装酒”系液体燃料勾兑而成。
【法理解析】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各种原因力因偶然的因素结合在一起,从而发生损害后果,各种原因事先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只对自己需要侵权行为负责,而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中,陈某在酒店消费,经营者李某应对提供的商品承担责任,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毛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李某当时是购买液体燃料,造成李某购买酒时买到液体燃料的事实,同样应对出卖的商品承担责任,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最终判决各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
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各种原因事先无意思联络,那么各行为人只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酒店经营者以及酒水生产厂家一定要注意,对于经营酒店的经营者而言,在采购商品时应当做到必要的审慎义务,否则出现侵权事实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生产酒水的生产者,在酒水中参假不仅要面临巨额的侵权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