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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贺某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贺某系A公司江苏地区区域销售经理,负责A公司江苏地区的销售工作,在职期间,贺某违反A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隐瞒其与B公司财务负责人施某系夫妻关系的信息,并与B公司建立经销关系,贺某作为区域经理直接管理B公司且未向A公司报备,贺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贺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A公司解除与贺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如何认定劳动者未尽到说明义务?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艳哲律师进行解读。
一、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义务
1.告知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将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知劳动者。同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劳动者应将哪些情况明确告知用人单位。
2.告知的时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能在招用劳动者之后,或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才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3.用人单位必须是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虚假信息。
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三十八条规定,有这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1.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2.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等问题。
3.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向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要了解的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包括近亲属同业竞争、利益冲突等用人单位要求告知的内容。如果构成欺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隐瞒,用人单位约定可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法解除。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这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