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中文在线全资子公司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天津滨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了作品《人民的名义》《国家公诉》《康熙大帝》《家》《春》《秋》等数十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共计赔偿金额为1200余万元。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数量,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董毅律师进行解读。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的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共17项权利,第十二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侵权形态,包括侵权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补充,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结合中文在线全资子公司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分析法院认定苹果公司侵权之原因。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的IOS系统中,软件下载集合平台为App Store,该应用程序商店由苹果公司完全掌控,苹果公司是有能力、有责任审核欲上架App的合法性,包括这些App的功能、程序、内容等都应当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中文在线子公司发现有非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其他公司开发App,在App Store成功上架,这些App在未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侵害了《人民的名义》《国家公诉》《康熙大帝》《家》《春》《秋》等作品的著作权。
基于苹果公司对 App Store 应用程序商店的控制与管理能力,苹果公司在应当知道涉案App未经中文在线子公司许可提供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侵权事实发生。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诉案件一千多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原告起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这种侵权行为虽然常态化,但赔偿数额越来越高,不法商家想用违法的低成本的侵权行为来换取高额收益,这条路越来越走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