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1年8月6日,小刘在天天食品超市花15元买了一袋油茶面,回家后发现食品包装上仅有规格500克,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配料表、厂家联系方式、SC号等基本内容。小刘认为天天食品超市销售的是三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小刘找天天食品超市要说法,天天食品超市仅同意退货。双方各不相让,小刘想问,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李宏源律师进行解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解答】
一、天天食品超市销售给小刘的“油茶面”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小刘购买的“油茶面”符合预包装特征,应受预包装食品约束,天天食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标明真实的产品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厂址厂名、联系方式、执行标准等信息。天天食品超市销售给小刘的“油茶面”没有标注该内容,使得小刘从形式上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存在安全风险,该“油茶面”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小刘有权要求天天食品超市退还货款1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天天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给小刘造成了财产损失。从产品外观上即可见,涉案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应认定天天食品超市主观上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因此小刘有权选择向天天食品超市或选择向生产“油茶面”的生产者主张退还货款1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如果天天食品超市或生产“油茶面”的生产者不同意赔偿,小刘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天天食品超市赔偿小刘后有权向生产“油茶面”的生产者进行追偿。
本次食品事件应属于生产者责任,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天天食品超市赔偿了小刘,则天天食品超市依法有权向生产“油茶面”的生产者进行追偿。
【律师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看食品的标签标识信息,并且保留购物过程视频、小票、实物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