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某些民办诊疗机构以“免费体检、包吃包住”等名义,诱导不符合住院指标的参保人员住院或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方式,利用老年人群体违法认知不足,警惕性不高,来骗取医保基金。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金超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甲投资成立某医疗护理医院,由乙担任该医疗护理医院的院长。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二人以免费体检、理疗护理康复为名义,吸引有医保卡的老年人到护理医院进行简单的体检;或不经体检,直接用老年人的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诱导老年人办理住院手续就诊可省钱等方式,在老年人无需住院实际也未住院的情况下,虚开、多开药品、检验、护理等费用,骗取医保基金百余万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并处相应的罚金。
律师分析,本案中甲、乙二人组织医护人员利用了老年人使用医保卡虚假诊疗,非法侵吞国家巨额医保基金,严重扰乱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处,有利于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动民营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严打欺诈骗保,杜绝诱导和虚假住院。
在这里也给百姓提个醒,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