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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遇到较多的就是房屋分割,实践中有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是否应将该房屋进行分割,很多人都存在一定困惑,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振刚律师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王女士和李先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尚未成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并将其登记在了儿子名下。之后王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外遇,二人为此不断争吵,感情日趋平淡,王女士要求离婚,李先生不同意离婚,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享有儿子的抚养权。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同意离婚并由王女士抚养儿子,但要求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王女士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应该归儿子所有,李先生无权请求分割。
那么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是否应该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为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儿子名下,就应该视为儿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王女士和李先生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应视为是将房屋赠与给了儿子,二人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完全依据权利外观也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姓名来认定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还应该进一步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权利推定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针对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产生的是对外效力,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应该视为谁所有;而针对家庭内部成员,不能完全依据房屋登记情况来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该考虑家庭内部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虽然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也不意味着房屋就归未成年子女所有,而是要考察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如果王女士和李先生的真实意思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给儿子,那么法院在审理时应该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王女士和李先生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给儿子,那么法院在审理时应该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建议通过书面形式记载真实意思表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