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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9年7月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共同确认,2020年春节期间,陈某请假19天(包括春节假期以及事假等),返回新疆老家过年,其应返岗上班的日期是2月23日。2月19日,王某所在部门的经理曾与其通电话,提醒其应于2月23日回公司上班。2月22日,陈某先从乌鲁木齐乘坐火车到天水,后在火车上补票,于2月24日中午返回,2月25日回公司报到。2月26日,公司找到陈某了解其原因,陈某说春节期间购票困难,没能及时买到火车票,故两天没能上班。3月初,公司以陈某无故旷工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处理。而此前,陈某已被书面警告过一次,是2019年国庆节假期回家过节,比规定返岗时间晚了2天。
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故旷工,给予书面警告处理,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因陈某1年内已累计两次被书面警告,公司在通知工会之后,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由王某签收,对其具有约束力,王某应遵守。其2月1日开始休假时,已知返岗日期为2月23日,明知回程需要约40小时,而到2月22日才离家坐火车返程。王某选择的返程时间和方式,不能成为其缺勤的正当理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对王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国栋律师进行解读。
张国栋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生效要件: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经民主评议程序;公告或告知程序。
首先,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其次,还应当将劳动规章制度在职工会议或工会上进行民主评议与讨论。最后,还应当将劳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规章制度满足前述条件后,方可有效实施。
当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告知解除理由。
给您提个醒:遵纪守法,规范管理,用工合规,尊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