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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属于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有时间限制?例如,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然还在单位正常工作,五年后用人单位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为大家进行案例解读。
李某是某铁路局工人,2000年以来就在某铁路局工作,2012年,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但李某并未如实告知单位,而是采取休年假、与同事换班的方式隐瞒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拘役期满后,李某继续在单位工作,直到2019年,单位在开展职工违法违纪核查时发现,李某曾被判处过刑罚,于是作出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自己为铁路事业贡献了19年青春,醉酒驾驶也不是什么大罪,而且已经过去了这么长时间,单位未免太不近人情,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受到刑事处罚时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知情后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遂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貌似李某有些委屈,但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李某犯罪后故意向单位隐瞒了这一事实,导致单位没有及时作出处置。单位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受李某欺诈的行为。对于欺诈行为,无论是原合同法还是现民法典,均将其规定为可以撤销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也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用人单位在得知李某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及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那么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多年以后,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吗?亦未必见得。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同样是铁路局员工孙某,1998年起在某铁路局工作,2012年,孙某被法院判决犯信用卡诈骗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曾经向孙某的工作单位某铁路局送达,之后孙某继续在某铁路局正常工作。2019年,同样是铁路部门开展员工违法违纪核查,单位作出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同样不服,提起劳动仲裁。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案例定位:(2020)鲁02民终8151号)。
为何相类似的案件,却得出两个完全相反的结果?张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不是看经过了多少年,而是看用人单位当时对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否是明知的,以及是否存在被欺诈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当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当时并没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时隔多年再翻旧账,在员工无其他违法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贸然开除员工,这种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劳动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是因为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可能无法再继续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工作可能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在明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继续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说明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是接纳的,认可的,时隔多年,突然再次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就业歧视,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如果赋予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权,则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无论如何努力工作,都不能免除被辞退的命运,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曾犯罪的人的改过自新。
反之,如果员工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向单位故意隐瞒,单位也无法得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则时隔多年以后,当用人单位知道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也不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
律师提示:对于劳动者来说,请遵纪守法,珍惜劳动机会,认真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请谨慎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避免因草率解除合同而被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