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形日益增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时肇事方作为侵权人对受害方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后,受害方作为劳动者同时又构成工伤,劳动者还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杨威、李丽律师通过一个案例共同探讨一下。
周某于2015年10月至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7月9日,周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周某受伤。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周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周某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9600元由张某承担。2018年10月30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9年2月20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周某的伤残等级符合十级。纺织公司认为周某因工伤休息而减少的收入已在张某处得到赔偿,不应再由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纺织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纺织公司已为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纺织公司向周某赔偿,其中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纺织公司支付。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是否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不因职工获得了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劳动者也有权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所以,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