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们基本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和优势。可出行时一些乘客的不文明行为不仅给其他乘客带来不便,还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经常能在各视频平台看到大家监督到的不文明乘车行为,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刘畅律师说一说常见的不文明行为有哪些,这些不文明行为又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一、常见的不文明行为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饮酒、吸烟;
2.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3.要求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非导盲犬);
4.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5.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躺卧、蹬踏座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可能面临的后果
一旦出现上述的不文明行为,安检、乘务等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安检人员、乘务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非法拦截和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三)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它明示禁入的区域;(四)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五)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六)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文明行为
在公交、地铁上,乘客之间发生争吵,轻则互相言语辱骂、不堪入耳,重则互相推搡,甚至大打出手;在高铁上有乘客为了自己方便,霸占他人座位,口出不逊。此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更是损害了城市的文明形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一旦乘客有上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或将面临被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
三、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
2018年,重庆22路公交坠入江水,车上十余人,无人生还。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公交坠江原因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之后也接连发生几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颁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大家注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文明乘车,遵守乘车规则,构建文明的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