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首先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020年1月5日,陈某于广州某旅行社处报名参加了马来西亚五日游,缴纳团费29774元,该旅行社向陈某开具了《收款清单》。
2020年1月,受疫情影响行程取消,陈某与该旅行社就团费全额退至旅游积分卡达成协议,并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了《旅游积分卡约定细则》,约定:旅游卡内有效积分额合计29774元,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8日止,该积分可等额兑换该旅行社经营范围内的旅游服务消费;旅游积分卡内的积分可多次兑换旅游产品;该积分卡兑换方式:1元人民币=1积分=1元旅游服务消费。此后,陈某先后四次使用旅游积分卡参团,旅游消费等额兑换积分,共消费积分额4429元,卡内剩余积分额25345元。
2021年2月20日,该旅行社向各销售部门发出《关于旅游卡的使用规定》,要求即日起使用旅游卡支付的订单,旅游卡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总金额的25%。以上规定内容旅行社未提前告知陈某,后陈某因使用旅游卡权利受限,遂向该旅行社进行投诉,该旅行社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旅游卡使用处理意见书》,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恢复原本的旅游卡使用规定。但因陈某不能接受以上处理意见,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该旅行社订立的《旅游积分卡约定细则》,由旅行社退还卡内积分对应的现金25345元及利息。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旅行社单方制作的内部管理规定,能否限制陈某的权利?旅行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杨亭律师来进行分析。
陈某与该旅行社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了《旅游积分卡约定细则》,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陈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积分卡约定细则》中约定了积分卡的使用方式为:1元人民币=1积分=1元旅游服务消费。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积分卡约定细则》的内容,全面地向陈某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
现旅行社单方更改积分兑换规则,未按承诺为陈某提供积分等额兑换服务,且对于更改积分兑换规则未履行充分告知和协商义务,导致陈某长达数月不能全面正常享受相应的旅游服务,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旅游积分卡约定细则》。合同解除后,陈某预先支付的未消费旅游卡费用应予以返还。
本文涉及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