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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第四编的内容是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自第989条至第1039条,包含了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六章内容。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韩雨芪律师谈一谈民法典中对荣誉权所做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1条所指的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 由国家、政府、所属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肯定的正式评价。不仅包括精神嘉奖,还包括物质奖励,如劳动模范、世界冠军等等。
荣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我们共同负有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荣誉的法定义务,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构成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马上停止侵害行为,同时恢复自己的名誉,消除因为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影响,然后向自己赔礼道歉,当然同时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031条还增加了民事主体请求记载或变更荣誉称号的权利。
我们知道,侮辱诽谤为国家与民族利益牺牲和受伤的英雄烈士,为天理国法所难容。今年3月1日,南京检察机关就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辣笔小球”微博主仇某批准逮捕,以法之名为英雄烈士正名。今年2月,解放军报报道了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国土的一线官兵的英雄事迹。中央军委授予5名牺牲、重伤官兵荣誉称号、追记一等功。在全国人民铭记追思英雄烈士、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时,仇某却在微博上连续发布多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社会影响恶劣。仇某的行为,看似是用戏谑的语气、嘲讽的方式,发表标新立异的观点,但实质上歪曲了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战斗行为,诋毁了他们的战斗精神,损害了卫国戍边军人群体的光辉形象。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民法典坚决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以最大程度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维系整个社会的安定,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人民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社会文明建设领域健康发展,使得社会更加稳定和谐,不让公民感到惶恐,不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