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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魏恩贤律师对婚前财产如何协议进行分析和讲解。
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与乙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结婚。婚后为改善住房,准备在一线城市购买一套面积较大的房产。由于房产价值较大,贷款首付款金额较高,甲将自己婚前一套房产出售与乙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产,新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未区分份额。
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未果。此时,甲认为自己出售婚前房产,在支付房产首付时,支付比例占八成,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应当按比例进行分割,不应该平均分割。由于案涉房产位于一线城市,且房产升值很多,甲认为如果不能按比例分割,自己损失较大。
夫妻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当一方出资较大,一方出资较少时,一般在离婚中平均分配,对于出资较大一方不公平。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认为在房产登记中没有约定比例,亦没有书面关于房产约定,一般对房产分割都会采取平均分割方式。
律师建议:现代婚姻中,婚姻本来就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因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避免离婚中出现财产分割出现分歧,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