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马士丹律师进行案例解读。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6日,小张到A公司从事人事工作。2014年11月27日,A公司出具转正通知,内容为“人事部小张于2014年10月16日入职,试用期1个月,现期满合格,给予转正,月工资3000元,当月发放2800元,余200元年底发放。11月份办理保险。”2014年11月10日,A公司在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小张进行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用工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但A公司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称该劳动合同丢失,小张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马士丹律师分析,此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能否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不过法院目前裁判结果不同,有的法院认为A公司录用小张后,为其办理了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从A公司为小张办理的各项手续可以看出,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办理不了上述手续,所以小张向公司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有的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进行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而且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成功的前提需要A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代表A公司与小张真实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仅以A公司提出丢失劳动合同就证明真实丢失,所以小张向公司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所以为保险起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好劳动合同后,应专门做好相关档案管理。